为推动我市住建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营造良好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现就优化完善工程担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住建部门监管的市政工程项目,对于依法保留实施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以担保保函的方式替代保证金。实行履约担保的项目,建设单位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具体参考依据如下: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点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要求。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交纳工程金要求。工程金的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预留工程金。交纳工程款支付担保要求。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内容,包括担保方式、支付条件、支付程序、担保金额及有效期限等,可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和担保保函中分别明确,有效期和担保额度可参照对应的履约担保按对等原则确定,担保的索赔、解除按担保保函规定程序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管理的通知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建立保函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