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定见于《合伙企业法》(2007.6.1实行),其Zui主要的两个特征是:
1、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的“有限”所在。
2、普通合伙人才能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相比公司的优势主要在于两点:
1、税负更少:有限合伙企业和一般合伙企业一样,以“先分后缴”的方式,由合伙人直接纳税,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综合税率40%),根据一些地方政策,可以将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率降至20%;
2、安排灵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方式等都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安排非常灵活,自主性很强。
选择有限合伙作持股平台的五大理由(优势)
优势一:控制权
对于一般的民营企业而言,企业创始人对掌握公司控制权的需求是毋庸置疑的,而将有限合伙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操作,可以有效地将重大决策投票权集中于企业创始人或老板。就间接持股而言,有限合伙型持股平台相较于公司型持股平台而言,其明显优势在于不受《公司法》的约束,有很大的自由约定空间。如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普通合伙人(GP),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关涉经营管理等的重大决策权集中于GP,则可以较小的出资,牢牢掌握控制权。
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有限合伙人(LP)的权利无法保障呢?答案是否定的。
1. 知情权
可以约定由GP定期向LP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保障LP对合伙企业享有知情权。(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